黟县纪委监委派驻机构工作规则(试行)
黟县纪委监委派驻机构工作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派驻机构工作程序和行为,促进县纪委监委派驻纪检监察机构(以下简称派驻机构)对驻在部门(含综合监督单位)切实履行好纪律检查和国家监察两项职责,推动驻在部门党组织切实担负起全面从严治党的政治责任和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反腐败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监察机关监督执法工作规定》和《关于印发<市纪委监委派驻纪检监察工作规则(试行)>》(黄纪办〔2018〕42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加强派驻监督工作的实施细则(试行)》(黄纪发〔2019〕3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派驻机构是县纪委监委的重要组成部分,由县纪委监委直接领导、统一管理,对县纪委监委负责,定期向县纪委监委请示、报告工作。派驻机构干部选调、使用、交流、培训、考核、锻炼等由县纪委监委会同有关部门统筹安排,执行县纪委监委规章制度。
第三条 派驻机构与驻在部门是监督与被监督关系,不承担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履行主体责任相关的日常工作。派驻机构对被监督单位党组织、党员干部及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开展监督,监督重点是驻在部门和直属单位领导班子及县管干部、中层干部。对被监督单位所属基层党组织、科级以下党员干部及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开展执纪、问责和调查、处置。驻在部门党组(党委)必须支持派驻机构的工作。
第二章 派驻机构职责权限
第四条 根据《县纪委监委派驻机构改革方案》(办字〔2019〕16号)文件规定,派驻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监督促进驻在部门领导班子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促进驻在部门党政一把手当好第一责任人。监督检查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遵守党章党规党纪、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及廉洁自律等情况,经常、及时向县纪委报告上述情况及发现的重要问题。受理对驻在部门党的组织和党员的检举、控告。
(二)经县纪委批准,初步核实反映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及县委管理干部的问题线索;参与审查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及县委管理干部违反党纪的案件。负责审查驻在部门管理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和干部违反党纪的案件,指导驻在部门机关党委(纪委)审查科级以下干部违反党纪的案件,必要时可以直接审查科级以下干部违反党纪的案件。受理驻在部门党的组织和党员的申诉。
(三)对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驻在部门党的组织和负有责任的党的领导干部,按照管理权限对其作出问责决定,或者向有权作出问责决定的党的组织提出问责建议。
(四)协助驻在部门党组(党委)做好巡察工作,不承担驻在部门开展巡察的日常工作。
(五)推动驻在部门开展廉政教育。依法对驻在部门的领导班子和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督,维护宪法法律,对其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领导班子和县委管理的公职人员存在问题的,及时向县纪委监委报告;发现其他公职人员存在问题的,会同驻在部门开展调查处置,强化监督职责。受理对驻在部门监察对象的检举、控告。
(六)负责调查驻在部门科级以下公职人员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案件。受理驻在部门监察对象不服纪检监察组所作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的复审申请。
(七)按照管理权限,对驻在部门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按照管理权限对其作出问责决定,或者向有权作出问责决定的机关提出问责建议。根据监察结果,对驻在部门廉政建设和履行职责存在的问题等提出监察建议。
(八)负责联系或指导驻在部门管理的行业、系统纪检监察工作。根据县纪委监委授权,对驻在部门管理的行业、系统实施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
(九)负责对本派驻机构干部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完成县纪委监委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五条 派驻机构的具体监督权限范围包括:
(一)派驻机构负责人参加或者派员列席驻在部门领导班子会议及研究“三重一大”等事项的其他重要会议。
(二)派驻机构根据工作需要,经批准可以查阅或者复制驻在部门的有关文件、资料、财务账目等材料。
(三)派驻机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批准可以对驻在部门有关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进行查阅和调查核实。
(四)派驻机构应当就驻在部门管理的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考察人选的党风廉政情况提出书面意见。
(五)派驻机构负责人可以约谈驻在部门管理的干部和公职人员。需要通报、诫勉谈话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六)派驻机构调查驻在部门管理的干部和公职人员违反党纪、涉嫌职务违法的案件,立案前应当征求驻在部门主要负责人意见,经县纪委监委批准,也可以立案后予以通报。
(七)派驻机构可以针对驻在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和履行职责方面的问题,向驻在部门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驻在部门无正当理由的应当采纳。
(八)派驻机构可以依据党内法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规定使用谈话、询问、查询、调取等不限制被调查人人身、财产权利的措施,开展检查和监察工作。需要采取其他调查手段的,必须经县监委同意,以监委名义行使,或者由监委相关内设机构组织实施,派驻机构予以配合。
(九)派驻机构可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驻在部门党组管理的党员干部党纪处分和干部政务处分决定。应遵循以下程序:
1、给予驻在部门科级以下(不含科级)党员干部党纪处分:<1>由派驻纪检监察组审查和内部审理;<2>与驻在部门党组(党委)沟通并取得一致意见;<3>移送县直纪检监察工委审理,必要时县纪委可以指导审理或者派员参与审理,并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履行相应程序;<4>由党组讨论决定。
2、对给予驻在部门党组(党委)管理的干部政务处分:<1>由派驻纪检监察组立案审查调查和内部审理;<2>参照厅〔2019〕39号文件规定,与驻在部门党组(党委)沟通并取得一致意见;<3>移送县直纪检监察工委审理; <4>以派驻纪检监察组名义作出政务处分决定,或者交由其任免机关、单位给予处分。
第三章 派驻机构工作机制
第六条 派驻机构履行日常监督职能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一) 掌握驻在部门情况。派驻机构要收集驻在部门下列文件、资料,全面了解驻在部门工作情况。
1、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
2、驻在部门编制、工作人员基本信息、领导班子分工情况、领导班子及成员(科级干部)述职述廉报告。
3、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年度计划、全年工作总结。
4、重要工作部署、专项或主题活动和县委县政府及上级业务部门重要督办任务的贯彻落实情况。
5、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报告及整改措施。
6、岗位职责和权力清单、“三重一大”事项(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重要规章制度等相关资料。
7、各项资金管理使用和重要业务工作的安排部署及开展情况。
8、其他需提供的重要文件、资料。
(二)参加或列席有关会议。派驻机构负责人参加驻在部门党政会议、民主生活会等重要会议或派员列席,对领导班子执行议事规则情况进行监督,重点是参加审议“三重一大”事项及涉及重大问题的有关会议。会前要认真审阅驻在部门上报的会议报备材料,对会议议题进行审核,督促驻在部门及时将上级关于党风廉政建设新决策新部署纳入党组(党委)会议。对不事先告知临时动议的议题、参会人员达不到规定人数等违反民主集中制及有关规定的行为要及时制止,态度鲜明地提出反对意见,并要求在会议记录中体现。会后,将问题及时带回派驻机构并在组内通报。对驻在部门屡屡出现党组(党委)会议不严谨、不规范等行为,派驻机构要严肃提出批评,同时向县纪委监委报告。
(三)开展驻点监督检查。发挥派驻机构是“不走的巡察组”作用,探索建立轮驻监督机制,根据各单位实际制定督查计划,采取看资料、谈话、走访调研、参加会议、接受来信来访等方式,全面了解驻在部门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和党中央及省市县委重大决策部署、履职尽责等情况。检查中发现问题应及时以口头或书面方式向驻在部门通报,对轻微问题督促驻在部门即知即改、立行立改;对普遍性问题,督促其堵塞漏洞,建立长效机制加以规范。针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协助驻在部门找准问题症结、分析存在问题的原因,并制定切实措施及时整改。发现驻在部门领导班子成员存在有关问题按照有关规定执行。驻点监督结束后,对驻在部门的政治生态进行精准“画像”,同时总结提炼监督工作中的亮点及特色做法、意见建议等,为全县派驻监督工作提供有益借鉴,并形成驻点监督检查专题报告上报县纪委监委。
(四)开展经常性谈话。派驻机构要靠前监督,主动与驻在部门领导班子成员、内设机构及直属单位负责人开展经常性谈心谈话,掌握干部思想状况,统一思想、达成共识,厘清责任、形成合力,发现问题、抓早抓小,将全面从严治党的压力及时传导到中层以上干部。针对被监督对象思想、工作、作风、生活等方面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者轻微违纪问题,及时谈话提醒,把问题消灭在萌芽状态;对反映的问题笼统、不具体的问题线索,经集体研判后采取谈话函询方式,要求被反映人对问题做出说明,起到提醒警示作用。
(五)深入基层调研。派驻机构主要负责人要定期深入驻在部门及其二级机构进行走访调研。坚持以问题为导向,围绕驻在部门重大决策、重点工作的落实,围绕“人、财、物”管理和权力运行的关键环节,围绕腐败行为易发、多发领域,围绕社会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等,善于抓住重点问题和关键环节,开展调查研究,弄清问题根源,针对需要解决的问题提出治理对策,形成高质量的调研报告,为提高监督能力和监督实效夯实基础。
(六)拓展信访举报渠道。派驻机构在按《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等有关规定办理信访举报的同时,还要把信访举报作为发现驻在部门问题的重要来源,作为对驻在部门政治生态研判的重要依据,要畅通来信、来访、来电及网络渠道,按照相关规定提高信访件的分类处置水平。派驻机构在处置信访件的同时,要认真分析信访件所反映问题产生的深层次原因,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运用好“四种形态”特别是第一种形态,抓早抓小,防微杜渐。派驻机构对信访举报的综合分析研判,要及时向所联系的监督检查部门通报。
(七)规范问题线索处置。派驻机构处置职权范围内的问题线索,应当进行集体研判,按照谈话函询、初步核实、暂存待查、予以了结四种方式处置,并记录在案。对采取谈话函询、初步核实方式处置的问题线索,要严格按照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和监督执法工作规定要求及程序执行。派驻机构在工作中发现不属于职权范围的信访举报和问题线索,要按照相关规定及时书面上报县纪委监委信访或案管部门,并附全部相关材料,不可私自留存、瞒报、漏报;对移交给驻在部门办理的信访举报或问题线索,在移交后要督促办理,并要求及时回复。要确定专人负责问题线索登记、编号、台账管理等工作。
(八)开展追责问责。派驻机构要严格执行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加强和改进党内同级监督若干规定》(皖办发〔2018〕32号)、《安徽省党政干部容错纠错办法(试行)》(皖办发〔2019〕1号)等,在日常监督中发现驻在部门党组 (党委)落实主体责任履职不力等轻微问题,应及时向驻在部门党组 (党委)主要负责人提出,或采取批评教育、提醒谈话、责令作出说明、发放纪律检查建议书或监察建议书等方式,强化同级监督;如班子存在“四风”、选人用人失察等较为严重的问题,应向所联系的监督检查部门提出书面问责建议;如果班子成员存在较严重的失职失责问题,应及时向县纪委监委报告,由县纪委监委依规依纪依法处置。在巡视巡察整改、脱贫攻坚、扫黑除恶、环保督察等重点工作以及“一案双查”工作中,要配合县纪委监委、县委巡察办等相关部门,核实调查驻在部门相关情况,适时启动问责程序,提出问责建议,严肃追责问责。
(九)严格党风廉政意见回复。派驻机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做好驻在部门选人用人、评优评先等征求意见事项的党风廉政回复意见。严格按照科级以下干部选拔任用相关规定,根据日常监督检查、谈心谈话、办理信访举报、问题线索处置等工作了解情况,把好政治关、品行关、作风关、廉洁关。
第七条 派驻机构要坚持下列工作制度:
(一)情况通报制度。派驻机构向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党组、党委)及时通报上级有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重要会议精神、重要工作部署及开展工作情况,特别是自行开展的督查项目和重要活动,做到事先沟通,事后应及时反馈有关情况,使驻在部门能抓好贯彻落实和整改工作。
(二)协调沟通制度。派驻机构原则上每半个月要到驻在单位联系对接1次工作,派驻机构主要负责人与驻在单位党组(党委)书记原则上每个月要沟通交换1次意见,互相通报党风廉政建设开展情况,分析面临的突出问题,明确相关要求;抓好对驻在部门分管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领导及负责具体日常工作人员的业务指导,切实提高驻在部门抓党风廉政建设的综合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
(三)议事规则制度。派驻机构内部要建立议事规则,组长负全责,重要事项要经集体研究决定。
(四)工作报告制度。派驻机构每季度向县纪委监委报告工作开展情况,每年要报送工作总结;对发现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政治站位不高,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和自觉践行“两个维护”方面不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重大决策部署不力,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及其班子成员苗头性、倾向性轻微违纪违规问题,应及时向班子及本人提出、予以纠正,并向所联系的监督检查部门通报;涉嫌违纪违法的问题线索,在报送县纪委监委案件监督管理室的同时,向所联系的纪检监察室通报。有关重要情况可随时向委主管和分管领导报告,重大问题向委主要负责同志报告。
(五)述职述廉制度。派驻机构负责人在年初向县纪委监委就上一年度工作进行述职述廉。
(六)档案管理制度。派驻机构要按照档案工作有关规定,对派驻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件材料文书档案归档、立卷。案件材料应以案件为单位组卷。
第四章 派驻机构工作保障
第八条 县纪委监委建立县纪委常委会统一领导、县纪委监委统一管理,县纪委副书记(常委)、县监委副主任(委员)分管,相关职能部门分工负责、协调配合的派驻工作领导体制,切实加强对派驻机构的管理。
第九条 县纪委监委分管副书记(常委)、县监委副主任(委员),定期主持召开派驻机构负责人会议,约谈派驻机构主要负责人。
第十条 建立县纪委常委会定期研究派驻工作制度,听取派驻机构负责人汇报履行职责情况,讨论决定派驻机构工作重要事宜。
第十一条 县纪委副书记(常委)、监委副主任(委员)要切实履行分管责任,协调派驻机构日常工作,加强联系、管理和服务,指导、检查和督促派驻机构落实纪检监察责任。
第十二条 县纪委监委各部室要尊重和支持派驻机构开展工作。
(一)县纪委监委第一至第五纪检监察室按照“室组联动工作机制”分工联系单位对口联系各派驻机构日常工作。派驻机构的日常业务工作直接与县纪委监委对口联系室联系;办理重要事项或案件初核由对口联系室按照分工向分管领导报告;重大问题向县纪委监委主要负责同志报告。
(二)县纪委监委各室部除信访件转办、问题线索交办、急需要上报有关数据报表等事项外,原则上不直接向派驻机构交办任务,需要转交派驻机构办理的工作事项应事先协商,经分管领导批准后由县纪委监委办公室统一交办。
第十三条 县纪委监委办公室及驻在部门要及时将中央、省、市、县有关文件、有关材料等送派驻机构。按要求通知派驻机构参加相关会议。
第十四条 派驻机构要加强与县直属机关工委纪工委相互沟通、协调和配合,对驻在部门纪检工作要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派驻机构在开展工作过程中,驻在部门党组(党委)要全力予以支持。驻在部门应积极配合派驻机构开展下列工作:
(一)派驻机构到驻在部门和直属单位进行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调查研究。
(二)根据工作需要,查阅文件、会议记录等有关资料。
(三)因初核、案件调查和履行监督检查时需找人谈话,召开座谈会及查阅有关文件、会议记录、财务账目等资料。
(四)通过询问、质询、函询等方式要求有关工作人员就有关问题作出回答、解释、说明。
第十六条 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要增强接受监督的意识,主动接受监督;建立健全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机制,全力配合派驻机构行使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及时办理派驻机构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过程中安排的工作任务。县纪委监委将各驻在部门执行本规则情况纳入党风廉政考核内容之一,对拒绝或规避监督及有其它违纪违法行为的,一经发现,将视情节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五章 派驻机构和干部监督
第十七条 县纪委监委出台的有关县纪委监委机关作风和纪律方面的规定,适用于派驻机构及干部。同时,单独派驻机构和派驻干部还须遵守驻在部门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十八条 派驻机构干部要严格依照本规则履行职责,发挥监督作用。对不正确履行监督职责,情节轻微的,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情节较重的,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及有关领导依照相关规定作出处理:
(一)对驻在部门发生的严重违纪违法问题失察失管、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
(二)对压信不报,拒收、丢失或擅自处理信访举报件的。
(三)对在信访举报事项核查、审查调查中履职不认真、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四)对不正之风发现不办、查处不力的,跑风漏风、以案谋私的。
(五)对县纪委监委部署的工作贯彻落实不力,或不服从工作安排,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六)对应报告事项未按规定如实及时报告,甚至隐瞒不报,没有履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
(七)对本派驻机构干部管理不严,发生违纪违法问题的。
(八)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的。
第十九条 派驻机构及干部必须接受县纪委监委和驻在部门党组织、干部群众的监督。驻在部门如发现派驻机构和派驻干部有违纪违法问题和行为的,应及时向县纪委监委报告。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规则适用于县纪委监委综合和单独派驻纪检监察组。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由县纪委监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