黟县规范村级监察联络员工作指导意见
黟县规范村级监察联络员工作指导意见
(试 行)
为推动监察工作向村延伸,发挥村级监察联络员在乡镇监察工作中的“前哨”和“触角”作用,打通监察监督“最后一米”,实现基层监察工作有形覆盖和有效覆盖。根据《黟县推动监察工作向乡镇延伸实施方案(试行)》(黟办〔2018〕4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村级监察联络员配备
1.村级监察联络员一般由经选举产生的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或村党组织纪检委员担任,经乡镇纪委审核后报县监察委员会备案。
2.村民委员会成员及其近亲属、村会计(村报账员)、村文书、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不得担任村级监察联络员;受到过党纪处分(在影响期内),因违法犯罪被行政、司法机关处罚过的(包括免予刑罚和构罪不诉)人员,一般不得担任村级监察联络员。
3.村级监察联络员任期一般与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或纪检委员任期一致。如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或纪检委员出现变动,乡镇纪委应根据变动情况进行调整。
二、村级监察联络员履职基本要求
1.思想政治素质好,坚持原则、公道正派、遵纪守法,群众公认,能为维护村集体和群众利益尽职尽责。
2.热心村公共事业,具有一定的政策水平、法律法规知识及相关涉农政策,熟悉所在乡镇和村基本情况。
3.支持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具有一定与开展日常联络工作相应的财务管理、工程建设等专业知识、工作能力。
4.密切联系群众,敢于监督、善于监督,能第一时间传递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5.身体健康,能开展日常联络工作,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
三、村级监察联络员职责及报告事项
村级监察联络员接受乡镇监察专员和监察员的业务指导,承担乡镇监察专员交办相关工作,定期向乡镇监察专员和村党组织报告工作。
(一)主要职责
1.宣传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政策规定。
2.收集村情民意,报告所在村的村务监督情况。
3.及时向乡镇党委、乡镇监察专员或监察员反映村组干部在村务中存在问题及涉嫌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问题线索等。
(二)报告内容
1.村强农惠农、扶贫、民生保障等政策落实情况。
2.村干部廉政勤政和作风建设情况。
3.村民主决策、村务公开和财务公开、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村级工程项目建设中可能存在的问题或苗头性情况。
4.检举、控告违规违法行为和发生在人民群众身边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
5.群众对各级监察工作人员的相关情况反映。
6.其他需要向乡镇党委、乡镇监察专员汇报的情况。
四、村级监察联络员权利义务
(一)应享有权利
1.根据工作需要,经乡镇监察专员同意,可查阅相关村的有关文件和资料。
2.列席村民委员会会议和村“两委”联席会议,向村干部和村民了解有关情况,了解掌握村务的决策和管理执行情况。
3.参加或列席乡镇组织的有关会议。
4.参加县级及以上监察机关或乡镇举办的业务培训。
5.对乡镇监察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
6.了解所反映和上报的检举、控告的办理情况,以及反映问题的处理情况。
(二)应履行义务
1.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带头遵守村规民约。
2.积极参加乡镇组织的活动,协助做好有关工作。
3.遵守有关规定,保守工作秘密以及因日常联络过程中掌握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
4.学习、掌握国家监察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
5.未经乡镇监察专员同意,不得以村级监察联络员名义参加社会活动。
五、工作保障
1.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各乡镇要把发挥村级监察联络员作用作为履行监督责任的重要内容来抓,制定完善工作例会、学习培训、工作报告、信访接待、工作反馈和考核评价等简明易懂、务实管用工作制度,不断强化工作指导。
2.提供必要履职条件。县监委根据形势要求,组织对村级监察联络员的集中培训。乡镇党委和村党组织要为村级监察联络员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并适时安排参加有关会议或者活动,查阅有关文件、帐册等资料,为其充分履职创造良好环境。
3.切实维护合法权益。对侵犯村级监察联络员权利或者打击报复村级监察联络员的,乡镇党委和村党组织应在及时制止的同时报告县监委,县监委将会同有关部门依纪依法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