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已伸,悔之晚矣!他在法庭上流下了悔恨的泪水

发布日期:2022-06-28 19:26信息来源:黟县纪检委 阅读次数: 收藏

“作为一名党员,没有做到廉政奉公,愧对组织培养,害了自己、害了家庭,我一定会努力改造的。”当事人在庭上自愿认罪认罚并真诚悔过。

6月27日上午,黟县法院公开审结一起受贿罪、洗钱罪。县纪委监委及时组织了涉粮领域党员干部共计50余人现场旁听庭审全过程。

被告人董某犯受贿罪、洗钱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罚金三十二万元。

2004年至2021年,董某在担任安徽省粮油信息市场部经理、安徽粮食批发交易市场有限公司副经理、总经理、安徽现代粮食物流中心库负责人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及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先后多次收受他人所送财物共计人民币165.8269万元,并为他人谋取利益。2020年春节期间,董某收受李某所送现金20万元,为掩饰、隐瞒受贿款的来源和性质,将该款存入银行账户并于2021年5月21日购买理财产品。案发后,其家属代为退出全部赃款赃物。

法院认为,被告人董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为掩饰、隐瞒受贿款的来源和性质,将现金存入个人账户并购买理财产品,其行为已触犯刑法,应当以受贿罪、洗钱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董某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根据被告人董某具有坦白(受贿罪)、自首(洗钱罪)、退出全部赃款、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释法:

为适应反洗钱的新形势,加大对“自洗钱”行为的打击力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对洗钱罪作出重大调整,明确将“自洗钱”规定为犯罪。根据刑法修正案(十一)的规定,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七种上游犯罪实施犯罪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来源和性质的,应当对上游犯罪和洗钱罪实行数罪并罚,不再被上游犯罪吸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