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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 谨防群众身边“微腐败”

发布日期:2020-09-21 11:06 阅读次数: 收藏

近年来,各地纪检监察机关多策并举一体推进“三不”机制建设,形成了强大震慑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舆论氛围不断浓厚,良好的政治生态持续巩固。然而,从各级各地通报来看,发生在群众身边“微腐败”的案件还是层出不穷,应当进一步加大查办力度,用好用足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扎实“小微权力”的笼子。

要立足于育,抓实警示警醒。常言道:小洞不补,大洞吃苦。各级各地要把警示教育作为常态工作贯穿始终,及时通报发生在群众身边的“微腐败”案件,收集借鉴各地典型案例,编印教育读本,长效落实县、乡、村干部学习教育制度,让基层一线干部经常红红脸、出出汗,做到防微杜渐。要把思想政治工作贯穿于日常工作始终,挺纪在前、关心在前,切实把“一岗双责”谈话落到实处,发挥思想政治工作的凝心聚力作用。

要立足于早,提升发现能力。注重发展日常监督、巡察监督、跟进监督等各类监督作用,善于在监督中发现带有苗头性、倾向性的问题,在查实的基础上,既要盯紧小问题“微腐败”,又要从关心爱护干部角度出发,充分运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特别是第一种形态的运用,将提醒谈话、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等非纪律处分措施贯穿监督执纪全过程,做到“早发现、早制止”,起到“抓早、抓小、抓苗头”的作用,切实把问题解决在萌芽初始状态,防患于未然。

要立足于微,规范权力运行。无规矩无已成方圆。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加大党风廉政风险防控力度,深入开展“查风险、严防控、促规范”专项行动,加强权力运行环节的监督制约,进一步扎牢不能腐的笼子。积极探索村(居)“小微权力”制约监督机制,坚持先行先试,在乡镇“小微权力”试点的基础上,稳步推进村级“小微权力”制约监督,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一线延伸,规范“小微权力”运行,不断减少群众身边“微腐败”案件发生。